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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示

发布日期:2017-04-25 来源:交通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交通运输部等7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60号令)精神,伊春市交通运输局起草了《伊春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伊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伊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各方面建议和意见,公众可在2017年5月2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提交反馈建议和意见。

邮寄地址:伊春市伊春区水岸公馆一号楼出租科

邮编:153000

电子邮箱:ycygcczk@163.com

传真号码:3603106

《伊春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伊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伊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伊春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的原则,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稳妥推进本市出租汽车改革,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努力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确保城市交通运行有序、城市客运交通协调发展,构建多样化、差异化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推进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融合发展,促进巡游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提升行业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构建多样化、差异化服务的城市客运交通格局。根据我市功能定位,综合考虑本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空气质量状况、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确定出租汽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确保巡游车和网约车要有合理的运力规模与结构。

三、深化巡游车改革

(一)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坚持实行车辆经营权无偿使用,新增巡游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不得擅自变更经营主体。制定车辆经营权数量与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关联的制度。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二)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和承包合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鼓励、支持和引导巡游车企业、行业协会、驾驶员和工会组织平等协商确定承包金标准,并根据经营状况、成本费用、租价变动等因素,动态调整承包金标准,承包金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行业协会要组织、引导企业,积极探索利用互联网技术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

(三)理顺价格形成机制。从城市交通整体发展出发,不断完善巡游车运价形成机制和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要健全作价规则,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巡游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四)鼓励公司化规模化经营。研究鼓励兼并重组的支持政策。鼓励巡游车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实行规模经营,依托骨干龙头企业带头,强化行业企业内部管理,提升服务水平。鼓励巡游车经营者和网约车平台公司采取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落实巡游车企业主体责任,完善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建立约束机制和服务规范管理办法。加强驾驶员服务质量培训考核,不断提高驾驶员素质和运营服务水平。鼓励巡游车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展示窗口行业形象。

(五)推动行业转型升级。按照“出租汽车+互联网”的思路,推动使用车载智能终端,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创新发展,强化管理,平衡利益和提升服务。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电召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方便公众乘车,减少车辆空驶,降低驾驶员劳动强度。鼓励发展新能源巡游车。

四、规范发展网约车

(一)规范网约车发展。提供网约车服务的平台公司、网约车企业、车辆和驾驶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应许可条件及管理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实行经营权期限制,经营期4年,到期经审核合格后可延期。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承担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和驾驶员队伍稳定责任,购买履行承运人责任的相关保险。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具有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备办公场所和培训教育场所等条件,数据信息在本市备份,基础信息和动态运营数据实时接入政府部门监管平台。鼓励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投资、入股等方式开展自有车辆经营活动。

(二)网约车车辆应符合载客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须是本市车辆号牌的5座三厢小客车或7座乘用车,网约车资质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或出租汽车企业申请,个人所有的由网约车平台公司代理,须满足本市最新公布实施的机动车排放标准,符合本市网约车车辆技术规范等许可条件。车辆经营权期限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8年(或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车辆报废、转出、所有权擅自转让的,注销车辆经营权;平台与车辆接入关系终止以及平台经营期终止的,车辆在未办理接入新平台期间,不得从事网约车运营活动。

网约车驾驶员应符合网约车驾驶员资质条件。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未被列入出租汽车严重违法信息库等。申请接入网约车平台的个人及名下车辆,必须取得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资质,且名下没有其他的巡游车和网约车,并驾驶自有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网约车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不得巡游揽客。

(三)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要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要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网约车须经本市公安部门年检合格,具备营业性车辆的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网约车不得在巡游车调度站排队揽客。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提前公示作价规则、计程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按规定明码标价,计程计价方式要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运营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网约车要提供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要加强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应当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纳税。

五、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

鼓励私人小客车开展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费和通行费)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及其他网络平台提供合乘出行,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接入的车辆须为本市号牌,每日每车派单次数不超过2次等。私人小客车合乘的指导意见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六、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一)完善服务设施和运力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大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调度站、扬招站、候客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等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在机场、火车站、交通枢纽、商业区、宾馆、医院等客流集散地要合理设置巡游车调度站或候客区域;建立恶劣天气、大型活动等特殊条件下,机场、火车站等重点旅客集散地的巡游车和网约车运力保障机制,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要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制定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强化市场监管。要创新监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推行网上办理,强化信息技术手段运用,进一步提高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透明度。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一体化信息平台,全程实时监管执法,实现信息共享。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严厉打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及时处理服务质量问题投诉,及时曝光严重违法违章行为,保护乘客利益。

(四)加强法制建设。出台《伊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实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营服务和市场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五)宣传先进典型。大力宣传规范管理企业、优质服务驾驶员等先进典型,按规定评选表彰“伊春市最美的哥(的姐)”,弘扬行业正能量,带动和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六)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本市深化出租汽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宣传、维稳、发展改革、物价、工信、公安、财政、人力社保、交通、商务、通信、银行、国税、工商、质监、法制、网信等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以及工会、出租汽车协会等单位参加,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和分工,统筹推进本市深化出租汽车改革工作,加强社会沟通,畅通利益诉求渠道,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伊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以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实行有期限制度,最长不超过4年。需继续经营的,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经营许可申请;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三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籍所在地为本地,车辆注册登记日期在3年以内的,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裸车购置价格在12万及以上(且裸车价格高于巡游车主流车型价格1.5倍以上)、轴距2650毫米以上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

(四)车辆需配备具有网约车服务平台服务端、价格计算、在线支付、服务评价等功能的终端设备;

(五)实行一人一证一车制度。一个网约车只能接入一个平台公司,并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网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

第十五条 车辆退出网约车运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车辆所有人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车辆所有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

第十六条 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车辆转出、报废、所有权擅自转让的,注销车辆经营权;平台与车辆接入关系终止以及平台经营期终止的,车辆在未办理接入新平台期间,不得从事运营。

第十七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八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条 申请人自有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由该平台公司为其办理驾驶员注册手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上签注后,申请人即可从事网约车运营。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下列承运人和经营者责任:

(一)按约定履行运输等相关合同;

(二)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旅客自带物品损毁、灭失的过失赔偿责任;

(四)安全生产责任;

(五)驾驶员权益保护责任;

(六)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相关规定;

(七)加强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规范管理,保持行业稳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服务标准和规程、车辆检修、驾驶员守则、安全行车、学习和业务培训、营运管理、服务质量管理、投诉举报等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乘客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在10日内作出答复;

(三)根据需要完成运输管理部门的调度任务;

(四)通过网约车平台及服务终端,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保证线上提供的驾驶员、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车辆一致。驾驶员载客运营时,平台不得推送新的运营信息;

(五)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驾驶员继续教育,开展岗前培训、业务培训和日常教育指导;

(六)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对车辆定期检查、保养、按规定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七)平台数据库向本市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八)接入平台运营的车辆,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投保交强险,赔付额度不低于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九)提供不间断运营服务,并明确服务项目,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如实记录车辆、驾驶员服务信息;

(十)依法向本市税务部门申报并纳税;

(十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十二)按照规定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

(十三)提高服务质量,承担驾驶员出现甩客、故意绕道等严重服务问题的管理责任;

(十四)不得组织或帮助他人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十五)保障用户对所采集信息的知情权,且不得超越网约车业务所需范围;

(十六)除配合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十七)业务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且不得利用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传播的信息;

(十八)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协议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为驾驶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签订的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减轻或者豁免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乘客承担的承运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运营服务标准;

(二)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服务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三)在允许停车地点等候订单或乘客,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巡游车调度站排队揽客;

(四)执行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主动告知乘客本次运营费用;

(五)严格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不得拒载或中途甩客;

(六)保持服务平台驾驶员客户端及个人通讯设备畅通,及时接收服务平台推送的订单信息;

(七)主动提示乘客使用车内服务设施;

(八)因特殊原因无法运营或乘客取消行程时,按要求及时上报平台;

(九)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十)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四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遵守网约车运营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七)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网约车经营者不得采取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乘客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六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七条 发改、价格、工信、公安、人社、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由市出租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市发改委、公安、交通、人力社保、环保、商务、国税、工商、质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网信、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不一致,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伊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

 

 

为清洁空气、节约能源、方便出行,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保护合乘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的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驾驶员)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驾驶员的小客车、分摊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费和通行费)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合乘出行作为驾驶员、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各方自愿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

三、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循公益合乘优先、民间互助自愿、维护合法权益、合乘信息真实、分摊成本合理、严禁非法运营的原则。

四、合乘双方可以合理分摊合乘里程消耗的油、气、电费用和道路通行费用。

燃油小客车油费参照车辆标定的燃油消耗量、合乘里程及实时油价进行计算,使用气、电为动力的小客车参照该标准计算。

五、驾驶员应有1年以上驾龄,身体健康;在合乘中应当依法自律、安全驾驶;所选择的线路应当符合顺路便行的原则。

提供合乘的车辆须是驾驶员本人所有的、具有本市号牌且经检验合格的7座及以下小客车。

六、驾驶员应当事先发布出行信息,与合乘者约定行驶线路、出行时间、乘车地点、费用分摊、安全责任、人身保险等事宜。

合乘双方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并进行核实,确保合乘规范和安全。

七、不得在网约车平台以外的其他形式私自招揽合乘人,否则视同非法运营。

八、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实行实名注册,内容应当包括: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及保险状况等信息;合乘者身份证;驾驶员、合乘者的手机号码。

不得为驾驶员和车辆条件不符合要求、登记事项不完备的合乘行为提供注册和合乘信息服务;

(二)所提供下载的合乘软件应当独立设置,不应与巡游车、网约车软件合并;合乘软件应当为合乘双方提供协议文本;

(三)按照本意见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合乘分摊费用;

(四)注册驾驶员的合乘频次每日每车不得超过两次;

(五)注册驾驶员和车辆如发生违法行为或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平台应当及时注销其注册信息、停止提供合乘信息服务;

(六)应当妥善保护合乘双方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交通、公安、通信、网信等部门依法监管。

九、禁止任何企业和个人以合乘名义开展非法营运。对收费明显高于合乘计费标准、提供合乘服务超过规定次数、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由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十、本市鼓励社会各界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宣传活动,规范合乘行为,抵制非法运营,维护合乘当事人合法权益。